7月20日,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,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“暴雨、暴雪、寒潮、大风、沙尘暴、低温、高温、干旱、雷电、冰雹、霜冻、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、社会功能、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”。
可见,继《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(草案)》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后,草案修改稿中对此予以了保留。那么,霾应该被纳入气象灾害的定义吗?草案及修改稿中提及的建设通风廊道、增加空气流动性等措施,对霾的防治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吗?立法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定义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危害或影响?我国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治霾污染?带着这些疑问,相关媒体采访了中国工程院院士、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刘文清,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、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王金南,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、副院长,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气环境分会主任柴发合。
是否应该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?
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,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。
媒体:近日,经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,北京拟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定义。据了解,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2010年1月通过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,其所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中,并未包含霾。对此您怎么看?
刘文清:从本质上来说,城市霾污染的程度受城市的能源结构、交通状况和工业排放污染物的多少等因素影响。
从短期或实时状态而言,霾又与地形和气象条件有关。在污染源一定的条件下,污染物浓度的变化取决于局地气象条件的变化,如大气稳定度、风向、风速以及降水。霾污染表现为两种主要的形式,一种为“爆发增长的重污染”过程,另一种为“持续累积的污染”过程。前者表现为在短短数小时内颗粒物浓度从低值迅速增长到峰值;而后一种表现为颗粒物浓度稳步累积增长,污染持续多天。单一站点颗粒物短时间迅速增长可能与排放源有关,但区域多站点共同表现为此种形式,则与气象过程密不可分。
因此,霾的根本问题是人类活动大量排放污染,在一定气象条件下迅速累积形成的严重污染问题。其中,人为排放是主因,气象因素是外界辅因。从霾的成因来看,霾的人为因素更体现了环境公害的特点,而气象则表现在其对霾形成演变的影响。
王金南: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规定,气象灾害是指台风、暴雨(雪)、寒潮、大风(沙尘暴)、低温、高温、干旱、雷电、冰雹、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。由此可见,我们所定义的气象灾害,其产生的根本驱动因素是大气物理过程,其本质都是基本不受人力控制,或者人为干预和贡献极其有限的自然现象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霾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为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染物排放,与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所列举的气象灾害在成因上有本质的不同。因此,我认为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,不能把一种“人祸”通过法律定义成为“天灾”。
总体上,北京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。试想一下,如果霾是一种自然灾害,到时我们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责任?如何去寻找治霾不力的责任主体?
柴发合:霾的问题不是气象灾害的问题,而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叠加一定气象条件因素形成的污染问题。霾频发的地区都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密集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地区。形成霾的气象条件通常是静稳天气等,风速较小、大气流动性较低,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。但是,霾并不具备气象灾害的特征,与暴雨、暴雪、寒潮、大风、高温等气象灾害的极端天气特点有着显著区别。
近年来在很多地区,霾的问题凸显,其危害日益受到社会关注,关键在于霾的环境公害特点而非气象灾害特征。导致霾发生的主因是人类活动排放。只要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就能减少霾的发生,因此霾是可以防治的。而面对气象灾害,人类只能通过各种防御措施尽量避免和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,无法从根本上进行防治。
国务院制定的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在所列举的各种气象灾害中,并未包含霾。这是科学的。
建设通风廊道、增加空气流动性,对霾的防治能起到有效作用吗?
仅仅靠在城市中建设通风廊道,增加空气流动性来防治霾,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。
媒体:针对霾的防治,《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(草案)》提出,编制城乡规划,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,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、河湖水系、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,完善通风廊道系统,增加空气流动性,避免和减轻大雾、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。
二审时,草案修改稿在此基础上,又增加了一款:“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。”